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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财产分割(一)——不动产分割

作者:章福阳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1日


  
    婚姻当事人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后,必然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首先面对的就是不动产的分割,也就是双方的房产如何分割。本文在此简要地向大家介绍一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一、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或者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或者贷款购买的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如果当事人一次性出资购买或者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尚未全部偿还贷款,这种情形如何分割?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市场价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割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二、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后离婚。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父母为子女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如何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
在分割时,很多当事人首先会问怎么分,是不是要拍卖。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先由双方竞价,即由出的价高的一边获得房子,补偿对方一半房价。如果双方不愿竞价的,法院一般会征询双方的意见,确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价格,然后由法院判决归一方,判决支付另一方一半对价。当然,如果既不同意竞价,也不同意确认一个双方认可的价格,就只能由法院依法委托拍卖,对价款进行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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